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日期:2024-11-04 14:45:50  发布人:8000000554  浏览量:0

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发挥大学生的生力军作 用,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在促进共同富裕上走在前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高质量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7号)和《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532”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前三轮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乡村振兴战略,聚焦常州“532”发展战略,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坚持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政策、创业基地、创业服务“五轮驱动”,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全面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建设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常州,推动“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实现质的提升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三年内扶持大学生创业6000人以上,创业带动就业1.8万人以上,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450个以上,资助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300个以上。依托在常高校、社会培训机构等,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1.8万人次以上,举办创业政策讲座200场以上,参加大学生2万人次以上。建设市级创业基地20家以上(其中:返乡入乡创业基地6家以上),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基地10家以上。健全完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绩效评价机制,不断提升基地的服务质效。
  三、扶持政策
  (一)创业对象扶持政策
  1. 创业培训补贴
  对大学生参加《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 (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明确的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等,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目录》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目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人才紧缺程度和培训成本制定并适时调整。
  2. 一次性创业补贴
  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申报纳税,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创业实体名下有1人(含)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 创业租金补贴
  大学生在常创业,入驻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据实申请创业租金补贴。其中,创业实体名下有1人(含)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元/月。在校大学生入驻创业基地创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 元/月。
  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申报纳税,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带动1人(含)以上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每带动1人6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8万元。
  5. 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
  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且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大学生创业者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 创业项目补贴
  对符合我市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的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000元/项的一次性补贴;对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以及参加“中国创翼”、“创响江苏”等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7.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5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8. 工商登记优惠
  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更优质的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申请人在完成企业设立电子化登记时,可同步申请公章刻制、银行开户预约、发票申领、企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一体化集成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0元成本、0.5天办结”。
  9. 税收优惠
  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 且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创办的软件企业, 可按规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0. 创业失败社保补贴
  大学生在常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本人名下创业实体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及以上的,可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失败社保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11.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对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大学生创业苗圃,累计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被认定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适当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 创业孵化补贴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年及以上的创业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项目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满6个月)的,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创业项目孵化成功补贴。基地内在孵项目(或实体、创业者)获评省、市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或在“中国创翼”、“创响江苏”等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优秀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13. 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健全完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 对认定满1年的基地,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基地服务补贴。
  四、主要举措
  (一)强化创业教育,提升综合素质
  1. 打造大学生创业教育特色课程。健全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推动高校设置合理的创业教育学分。完善创业教育教学模式,采取“专业+创业”、在线开放课程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大学生的参与度。强化教师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创新教学方法,鼓励教师把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搭建创业教育师资交流和发展平台。(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将创业教育贯穿大学生培养全过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为一体的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将创业教育和实践有机融入第二课堂,结合高校实际,广泛开展学术论坛、实战演练、创业竞赛等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活动。发挥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人才培养机制作用,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转化,不断巩固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成效。(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二)深化创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
  1. 丰富大学生创业培训内涵。在做精做优“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1+X”“互联网+ ”等创业培训新模式,健全完善培训、孵化、服务有机结合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探索引入优质培训资源、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不断优化我市大学生创业培训体系。(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
  2. 发挥大学生创业导师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建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吸引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的学者教授、行业专家、技术骨干、投融资专家、成功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等成为创业导师,为大学生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创业指导。完善创业讲座、创业咨询、实地调研、个别指导等多种指导形式,进一步提高创业指导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团市委)
  (三)依托创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
  1. 进一步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创业基地建设,新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基地,鼓励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专项创业孵化基地。强化政策落实、场地支持、创业辅导、投融资、资源对接、事务代理等创业孵化服务功能,为大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健全完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绩效评价机制,提升创业基地动态管理水平。争创更多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努力争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人社局)
  2. 引导各类大学生创业载体百花齐放。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电商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载体作用,结合自身优势,打造适合大学生创业的平台和空间。积极培育优质创业载体,引导更多创业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升级,以运营模式、服务业绩和孵化成效引领示范全市创业载体整体发展。(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创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1. 为大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不见面”审批,优化经办流程,缩短经办时间。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构建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模式,放宽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授信门槛;鼓励支持更多社会机构参与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或天使基金,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常州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作用,加大对大学生创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 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集聚政府、高校、社会资源,深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建设,通过政策宣讲、职业规划、创业培训、招聘服务、见习训练等活动,积极延伸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市人社局)
  (五)弘扬创业精神,厚植社会氛围
  1. 树立活动品牌。聚焦大学生创新创业不同领域、类型和阶段,继续举办“常州市创新创业大赛”“常州市大学生创业大赛”“龙城大学生创业论坛”等各类活动,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活动。开展创业讲堂、创业沙龙、创业集市、天使下午茶、创业成果展等丰富多彩的创业主题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积极宣传解读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选树宣传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典型人物,宣传推广各地各单位在创业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将鼓励创新、崇尚创业融入“勇争一流、耻为二手”的城市精神之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常州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推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联席会议、大学生创业多级协调、大学生创业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相关信息的互通与共享,特别是各级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大数据等部门要建立大学生工商(税务)登记信息比对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 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大学生创业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加强对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 强化考核机制。各地要将本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确保本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六、其他
  1. 本计划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毕业五年内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开放大学、远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取得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毕业生;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且大学生须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正常参保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毕业五年内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职、技院校毕业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2.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册时间以创业实体初次领取证照时间为准。
  3. 创业对象扶持资金的申请人须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不含变更);符合条件的在常创业人员限在同一创业实体下享受一轮创业扶持政策。
  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自行认定的创业基地给予相应的扶持。
  5. 本计划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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